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0〕4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房改房、个人购买的平价房、经济适用房、驻军和武警部队军事用地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除外。
在《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法院执行划拨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8年第100号)规定前,人民法院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按该会议纪要办理;之后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的,按本办法办理。
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规定, “三旧”改造中权利人自行改造,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指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