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10〕4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珠海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交通不便的海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活的猪(含乳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实行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屠宰,积极推行生猪产品配送制,实行品牌经营。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建立生猪养殖基地,或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或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销关系,确保生猪市场供应和肉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监督管理。

  市海洋和农渔局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防疫、检疫,组织对违禁药物含量等进行检测并出具证明。

  市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出售生猪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