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度计划
根据总体目标和规划期限,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各年度改造计划,年度改造计划应明确具体项目、具体地块、拆迁及安置时限等详尽内容。
(五)政策措施
1、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尽快明确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对各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土地支持等政策。
2、各地要落实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税费优惠等政策,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要按照批准的年度改造建设任务,及早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的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严禁建设大户型高档住房,确保用地计划落实。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对异地建设的,根据城市规划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职工需进入城镇安置的,可由政府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分散安置;也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由政府行政划拨用地集中建设安置住房,其原土地使用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收回。
三、编制要求
(一)严格编制程序
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征求意见、规划出台五个阶段进行,通过前期调研掌握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相关基础数据,专题研究具体内容,科学编制规划文本,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履行审批程序,落实实施条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
(二)内容全面准确、可操作性强
规划内容要全面,能够涵盖本通知要求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相关数据等指标要准确,政策措施要切实可行,客观反映本地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规划得到执行。
(三)分级负责,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1、市(州)要在汇总本城市(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及各县(市、区)规划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年度和各县(市、区),分别编制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各市(州)改造规划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批。
市(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和国土部门将改造规划相关基本情况于2010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