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
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结构简易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平房或低层住宅(2-3层)为主、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住区界定为棚户区的,住户一般应在50户以上,不足50户的居住区确需改造的,可参照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及规定执行,具体事项由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棚户区指县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规模和标准等,以便于规划编制和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工矿、煤矿、林业、农场(垦)等棚户区原则上纳入城市棚户区管理(国家单独下达或批复改造计划、给予补助资金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外的已破产的原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职工提出改造申请的,应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畴;城市规划区外已改制的原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是否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同一国有工矿企业的职工住房在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分别形成棚户区的(均满足棚户区构成条件的),可分别纳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也可统一纳入城市或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其认定及实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和职工意愿确定。
(二)总体目标
各地在前期报送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相关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分别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基本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别确定规划期内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主要包括改造规模、改造方式、投资规模及渠道、政策措施、安置户数及方式等。
(三)规划期限
自2009年至2012年,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
城市棚户区改造:2009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其中21个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2009年启动,2011年基本完成;其余县级城市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