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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通知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起草完毕。为了全面收集意见、协调各方利益、充分听取民意,有效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拟举行《条例》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报名参加。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听证会的主要议题

  1、《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拟规定,在原宅基地使用范围改建住宅的,需要符合村庄规划,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是否必要可行。

  2、《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拟规定,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外修建住宅以及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选址、定点,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必要可行。

  3、《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拟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反规划许可范围是否适当。

  4、《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拟规定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是否符合实际。

  5、其他社会关注的议题。

  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于7月上旬在成都市举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报名参加听证的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fzb2009@sina.com

  电话:86604374  86605107  85587961

  公民和单位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会议,发布意见。以个人名义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送到电子邮箱;以单位名义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单位名称、参加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发送到电子邮箱。

  四、听证会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附: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相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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