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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海事局关于印发《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九条 施工船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显示信号外,还应在适当位置张贴或悬挂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标志。

  第十条 船舶进出施工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入施工水域前,应对船舶进行严格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三)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

  1.船舶进出施工水域、穿越九洲港航道、外港航道(澳门)时;

  2.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海况时;

  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四)进出施工水域的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相互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并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施工船舶需按施工单位制定的固定航线航行,并且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五)施工船舶因作业或应急需要临时停泊、改变既定航线等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主动避让,并不应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作业、航行。

  (六)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按规定需取得许可的拖带作业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七)能见度不良时,施工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作业的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施工水域或靠离泊作业;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进出施工水域或靠离泊作业;

  能见度低于上述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临时停泊点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

第四章 施工水域通航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施工水域的非施工船舶应谨慎驾驶、注意避让。

  第十二条 禁止在施工水域内试航、捕鱼及人工流放排筏等。

第五章 施工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执行船舶垃圾、油污水回收等制度,落实船舶铅封管理规定,加强对船员防污染知识培训和实操教育,切实落实施工单位、船舶和作业人员防污染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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