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施工船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显示信号外,还应在适当位置张贴或悬挂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标志。
第十条 船舶进出施工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入施工水域前,应对船舶进行严格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三)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
1.船舶进出施工水域、穿越九洲港航道、外港航道(澳门)时;
2.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海况时;
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四)进出施工水域的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相互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并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施工船舶需按施工单位制定的固定航线航行,并且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五)施工船舶因作业或应急需要临时停泊、改变既定航线等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主动避让,并不应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作业、航行。
(六)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按规定需取得许可的拖带作业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七)能见度不良时,施工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作业的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施工水域或靠离泊作业;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进出施工水域或靠离泊作业;
能见度低于上述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临时停泊点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
第四章 施工水域通航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施工水域的非施工船舶应谨慎驾驶、注意避让。
第十二条 禁止在施工水域内试航、捕鱼及人工流放排筏等。
第五章 施工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执行船舶垃圾、油污水回收等制度,落实船舶铅封管理规定,加强对船员防污染知识培训和实操教育,切实落实施工单位、船舶和作业人员防污染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