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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海事局关于印发《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口岸人工岛施工设计、施工区域海床水文、底质扫测等技术资料,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履行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设立专职安全人员,确保与主管机关的联系畅通。

  (三)建立与施工单位的沟通联系制度,协调、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相关防台、防污、安保、应急处置预案和培训工作方案;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污、应急以及水上交通设施设备;

  承担施工水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任务,履行施工水域海洋环境保护责任。

  (四)督促施工单位定期以安全日报、月度安全报告和特别报告形式向主管机关报告安全生产和施工动态:

  安全日报:每天上午9时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报告当日在场施工船机设施动态、工作计划及前一日安全简况。

  月度安全报告: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机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月度安全工作情况;工作进度和下阶段计划(简况);安全隐患排查以及缺陷纠正情况(如有);需主管机关协调的工作。

  特别报告:发生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需紧急报告主管机关的情况时报告。

  (五)根据施工进度,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要求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六)在批准的施工水域内作业,保持施工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协助海事部门维护水域通航秩序。加强对夜间施工照明灯光等声光信号的管理,以免影响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和对沿岸环境造成滋扰。

  第六条 在施工水域内设置临时性码头和其它水上设施,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施工需要禁航或实施交通管制等情况时,建设、施工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船舶之间应建立联络巡查制度,确保各项作业安全。

第三章 施工船舶安全管理

  第八条 施工船舶应按相关规定配备VHF、AIS等助航设施,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按规定做好值班工作,确保值班船员能满足最低配员要求并能熟练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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