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海事局关于印发《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粤珠海事〔2010〕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以下简称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为口岸人工岛建设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海事服务,保障施工和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施工水域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
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以下简称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秩序,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海事服务,保障施工和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施工水域海洋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施工水域范围:
东界线:九洲港航道西侧航标连线。
西界线:外港航道(澳门)北侧航标连线。
南界限:北纬22°11′纬度线。
东、西、南界线与拱北湾之间的水域为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施工水域(以下简称施工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口岸人工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为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条 口岸人工岛建设单位领导为施工水域的水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