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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规范管道天然气供应市场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统一主体、统一网络、统一调配、统一气价”的要求,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管道天然气运营企业的整合和管理,原则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能由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天然气主管部门)确定的一至两家具有管道天然气运营经验、符合行业标准的企业作为该行政区域管道天然气运营商。各设区市必须将管道天然气运营商的确认文件、企业基本信息、供气领域(即所供应的天然气利用领域: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化工四个类,详见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及经确定的经营区域(附上划定了运营区域的行政区图)报省能源局备案。管道天然气运营商相关信息上报备案后,方可申请开展其经营区域内的城市管道天然气项目前期工作。

  五、加强天然气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1、逐步推进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气的天然气设施项目建设。各设区市应根据上游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进度,结合辖区内居民和公共服务设施对管道天然气的用气需求,逐步推进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气的天然气设施项目建设。

  2、目前,各地已建设或开展天然气利用前期工作的项目用气量已远远超过未来可供气源量,为落实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安排好我省用气次序,优先保障居民用气,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暂停省内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以下简称“CNG加气站”)和工业燃料等非城市燃气类天然气利用领域的天然气设施项目审批。未经省能源局同意,各地、各企业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此类项目。此类项目中已获得省能源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可继续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上报核准。今后,省能源局将视全省天然气总量平衡情况,并结合天然气利用规划和产业政策适时开展此类项目核准。

  六、做好天然气气量需求预测和调配

  为做好全省天然气气量需求预测和调配,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各设区市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在确保居民、公用福利设施及重点用户的供气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本辖区内天然气运营企业和重点用气企业,做好天然气气量需求预测。每年9月底以前,各设区市天然气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本辖区内天然气气量需求计划,上报省能源局统筹平衡。每年12月份,省能源局统筹平衡各设区市天然气主管部门上报的天然气气量需求计划和全省天然气整体供需情况,制定并向各设区市天然气主管部门下达下一年度各地天然气气量分配计划。全省天然气运营企业和重点用气企业依据省能源局下达的天然气气量分配计划与上游合法的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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