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监察等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五条 建筑市场廉政准入管理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以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承诺制度。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协议,载明廉政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互相监督,并接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发包双方落实廉政承诺制度。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人员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实施信用评价。
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南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处理暂行办法》,向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检察机关应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建筑市场的,应在案件查处结束后以检察、监察意见、建议或通报等形式,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送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及时上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以招标形式发包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投标。对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