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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通知
(琼建管[2010]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监察厅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及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决定实行建筑市场廉政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需报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的采购以及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廉政准入,是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准予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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