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琼建住房函[2010]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4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了“贯彻国办发4号文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现就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现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目标。
(一)要在2010年4月30日前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应优先利用政府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加快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确保具备开工条件。
(二)要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增加资金投入。要加大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三)要按时间节点落实计划任务。按省委、省政府和本次会议要求,
今年计划新建的保障性住房,6月底前确保50%开工建设;7月底前确保100%开工建设;12月底前确保20%以上竣工投入使用。
(四)要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是下一阶段工作重点之一。各地要在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同时,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开展住房调查,编制3年规划。我厅已于1月19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尽快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详见附表)。请将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于5月30日前经市县人民政府盖章后报送我厅住房保障处。
三、转变发展方式,加强市场监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结构,减少纯住宅开发比例,加大旅游房地产、经营性房地产的开发规模,提高开发效率,优化配置稀缺旅游资源。
(二)加强已批准销售商品房的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限期15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机制,及时发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和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