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假制度
1.首席代表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事前填写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条,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当事前填写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条,经首席代表批准,由首席代表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3.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岗位1天以上(含1天)的,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4.窗口单位需定时回部门交换办理事项资料、证照等的,应委派专人负责,确保对外服务窗口不脱岗,并将委派人员的事由、时间等情况书面函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5.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当按以上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
6.因病休假1天以上(不含1天)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提供《疾病证明书》的,应当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疾病证明书》的,视为事假;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当及时补办手续。
7.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在确保对外服务窗口不脱岗、不影响窗口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公休假应一次性安排,分期休的,每次不得低于5天。
8.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实行月度限额制度,窗口首席代表请假不得超过5天或5次(以先到限额为准);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不得超过3天或3次(以先到限额为准),窗口单位一周以上正常业务培训学习(需附书面文件)、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除外。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2)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4)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5)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6)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三)顶岗制度
1.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安排熟悉业务人员到窗口顶岗,确保窗口不脱岗、窗口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1)首席代表请假1天以上(不含1天)的;
(2)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的;
(3)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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