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二)请假制度

  1.首席代表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事前填写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条,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当事前填写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条,经首席代表批准,由首席代表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3.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岗位1天以上(含1天)的,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4.窗口单位需定时回部门交换办理事项资料、证照等的,应委派专人负责,确保对外服务窗口不脱岗,并将委派人员的事由、时间等情况书面函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5.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当按以上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

  6.因病休假1天以上(不含1天)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提供《疾病证明书》的,应当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疾病证明书》的,视为事假;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当及时补办手续。

  7.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在确保对外服务窗口不脱岗、不影响窗口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公休假应一次性安排,分期休的,每次不得低于5天。

  8.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实行月度限额制度,窗口首席代表请假不得超过5天或5次(以先到限额为准);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不得超过3天或3次(以先到限额为准),窗口单位一周以上正常业务培训学习(需附书面文件)、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除外。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2)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4)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5)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6)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三)顶岗制度

  1.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安排熟悉业务人员到窗口顶岗,确保窗口不脱岗、窗口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1)首席代表请假1天以上(不含1天)的;

  (2)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的;

  (3)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