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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审核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成当事人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活动有争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调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员从业资格,并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让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四)为同一工程的招投标双方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为同一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六)为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核同一工程的竣工结算;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牟取不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按照规定出具客观、公正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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