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贵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113号)、和市政府与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贵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本地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2.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督执法年--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0〕19号),结合开展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要求,通过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着力解决重点监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稳定、环保监管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重点监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全省污染减排目标,不断巩固污染减排成效。一要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二要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格执行《贵州省燃煤电厂发电机组旁路挡板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定的通知》,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任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的各项重点工作逐一落实。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经市政府办公会批准,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贵阳市供电局组成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