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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发改部门批复的;
  (三)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
  (四)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施工图预算明显超过经批准概算中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或者明显漏掉某些较大的建设内容而存在潜在的后期投资且估计超投资总额的。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完成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开工条件具备的,向市发改局申请新开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七条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手续可适当简化,具体手续由市发改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策划、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管理经营等工作。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代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机构,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发改局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依法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未经核准的或者工程量清单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组织招标。
  建设项目中的设备部分,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须实行政府采购。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及开工审查报告,无施工许可证及开工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并把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批。
  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工程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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