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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和概算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列入储备库后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各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于每个五年规划编制期提出本单位或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符合规划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积极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已经审批,其他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各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项目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的财力情况,综合平衡,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预算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局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主要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由市发改局会市财政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市发改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库项目建设规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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