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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2、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经规划部门同意,并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市场评估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市场价格。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60%返还扶持受让方用于项目改造。
  3、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按使用条件市场评估价格÷现时使用条件市场价格的土地使用年限×延长的年限。
  (三)扶持措施
  1、农村集体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可按城市规划用途自行建设使用,且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工业建设用地改变为商业建设用地)且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也享受本文的优惠措施。
  2、农村集体将国有留用地或集体征为国有后的土地自行开发商品房或与投资主体合作开发商品房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按本文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或地价差款)应全部上缴财政,在扣除应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房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后,余额的60%返拨给该农村集体,专项用于包括保证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3、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60%返还村集体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4、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5、工业用地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6、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用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7、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前提下,经县(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企业在原厂房内设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或动漫制作产业,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六、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提出规划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城管、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就各自职责配套相关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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