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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五)农村集体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同意的前提下,且房产不进入市场交易的,经 “三旧”改造办公室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讨论同意并按归属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视为交易。
  (六)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按基准地价核算缴交土地出让金。但必须按归属分别经市、县“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后,分别由市、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定,并进行公示。
  四、关于“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置换问题的处理
  为优化城市布局,满足“三旧”改造需要,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旧”改造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在特殊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按归属分别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置换手续。
  五、“三旧”改造中土地协议出让程序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及扶持措施
  (一)“三旧”改造土地协议出让的具体办理程序为:符合“三旧”改造用地要求的申请人自行制订改造方案按归属分别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函规划部门要求提出规划条件,再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供地方案后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申请人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土地出让金收取的标准。“三旧”改造中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用地手续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下列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地价差款。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协议出让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缴纳土地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土地出让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权益价格。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应缴纳土地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权益价格。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60%返还扶持受让方用于项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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