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潮府〔201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精神,为确保我市“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三旧”改造的范围
符合上级规定,经批准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的用地。
二、“三旧”改造中违规用地时间的界定及处罚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经依法实施处罚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用地面积25元/平方米标准处罚。审核或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时以1989年度和2007年度两个时段的航片或卫片作为审核和处罚的依据。
(三)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相关工作应当在2012年底前完成报批。
三、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三旧”改造
(一)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按归属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用途或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应补交地价差款。
(三)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收购相邻多宗土地,申请集中改造,收购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协议方式出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或需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多宗地块出让年限不同、须统一年限的,应补交地价差款。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同意后向所属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三旧”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在建新必须拆旧的前提下,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进行合作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