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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10〕44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业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和全市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1.2010年市财政继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00万元。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金扶持及贴息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企业人才培训等。[市财政、经信、科技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执行]

  2.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促进外贸出口、出口产品品牌建设和创建研发中心,2010年市财政继续投入不低于1200万元资金用于对出口企业的奖励。(市财政、外经贸部门负责)

  3.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英德市、连州市、清新县、佛冈县调整为1.5%,其他县调整为1%。(市地税部门负责)

  4.向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属于市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50%收取。(市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

  5.对缴交堤围防护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确认,向当地水务部门申请,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市水务、经信部门负责)

  6.鼓励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我市新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市财政、金融工作局负责)

  7.实行对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鼓励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采购本地经认证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在采购评分中给予加分优惠。(市财政部门负责)

  二、减轻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

  8.企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本社保年度可执行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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