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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2)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

  (3)及时派出人员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派出单位代表、保险人代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5)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

5 应急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5.1 方案评估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2 评估方式

  应急办公室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评估,方式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3 评估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措施;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6 应急行动中止、终止及重新启动

  6.1 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应宣布中止或终止行动: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或遇险人员生存的可能性完全不存在,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3)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气象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搜救。

  6.2 应急行动重新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急总指挥应宣布重新启动应急程序: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相关情况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中止行动”后,事件发生意外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1.1伤员的处置

  市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7.1.2获救人员的安置

  市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或市台务局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遣返由公安或外事部门负责。

  7.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市民政部门或遇难人员所在单位负责遇难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或市台务局负责处置。

  7.2 效果评估、经验总结

  7.2.1 搜救效果评估

  (1)应急办公室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2)应急办公室提出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3)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2 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应急办公室负责一般和较大搜救工作的总结。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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