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
(3)及时派出人员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派出单位代表、保险人代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5)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
5 应急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5.1 方案评估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2 评估方式
应急办公室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评估,方式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3 评估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措施;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6 应急行动中止、终止及重新启动
6.1 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应宣布中止或终止行动: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或遇险人员生存的可能性完全不存在,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3)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气象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搜救。
6.2 应急行动重新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急总指挥应宣布重新启动应急程序: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相关情况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中止行动”后,事件发生意外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1.1伤员的处置
市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7.1.2获救人员的安置
市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或市台务局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遣返由公安或外事部门负责。
7.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市民政部门或遇难人员所在单位负责遇难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或市台务局负责处置。
7.2 效果评估、经验总结
7.2.1 搜救效果评估
(1)应急办公室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2)应急办公室提出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3)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2 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应急办公室负责一般和较大搜救工作的总结。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