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
(2)船舶或水上设施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3)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7)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3.3 应急等级确定
3.2.1 应急办公室接到水上遇险信息后,值班员应组织险情评估,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险情评估要素:
(1)遇险人数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6)对岸基人命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3.2.2 根据初步评估结果,按照险情分级标准确定应急等级。
3.2.3 应急等级确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应急等级变更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等级。
3.4 先期处置
3.4.1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在我市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1)根据需要向专业救助力量、海事、渔政、公安、消防、港口及船舶单位等部门告警,协调搜救力量前往救助。
(2)通过甚高频、手机等通讯手段调动现场附近船舶组织搜救行动。
(3)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参照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处理和通报。
3.4.2 水上突发事件的事发地不在本市责任区的,应急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向事发地的责任搜救部门通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逐级上报。
3.5 险情信息的报送
(1)发生任何级别险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
(2)险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 应急行动
4.1 应急指挥部的行动
4.1.1 险情确认后,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启动预案,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需要组织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4.1.2 应急指挥部对拟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指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文情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