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领导小组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评估,需要进入启动Ⅱ级反应时;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通航环境、港口生产有严重影响,对水域生态环境、岸基人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3 较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行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热带气旋对本辖区有较大影响,本市气象部门已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5)在春节、国庆节等节日和“两会”及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一般险情;
(6)领导小组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评估,需要进入启动Ⅲ级反应时;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对通航环境、港口生产有较大影响,对海洋生态环境、岸基人命财产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4 一般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行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热带气旋可能影响本辖区,本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白色预警信号;
(5)接到或收到与水上搜数有关的信息;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对通航环境、港口生产有一定影响,对水域生态环境、岸基人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2 遇险信息的接收与核实
3.2.1 遇险信息接收
(1)信息接收单位。
应急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具体日常事务由清远海事局指挥中心承担,实行24小时值守,有效接收水上报警信息。
(2)信息接收途径。
水上遇险求救专用报警电话:0763-12395;
值班电话:0763-3219319;
传真电话:0763-3219319。
(3)遇险信息来源。
①当事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报告;
②过往船舶、港航单位、目击者的报告;
③气象部门的通报;
④其他接获报警的部门(如110、各级政府值班室);
⑤其他信息来源。
(4)水上遇险信息基本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②遇险性质、状况;
③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3.2.2 遇险信息核实
3.2.2.1 遇险信息的核实途径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通过港航单位、码头、渡口等核实;
(5)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其他途径。
3.2.2.2 核实内容
应急办公室接到遇险信息后,应对所接收信息进行核实,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