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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2)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2.2.4.2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的构成及各自职责

  (1)应急行动组。由海事、渔政、公安、消防和武警等相关单位组成。在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负责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警戒监测组。由海事、公安、航道、渔政等部门组成。负责在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警戒和监测,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相关情况。

  (3)专家技术组。专家技术组人员由应急办公室具体召集,负责对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预案的实施、终止提出意见。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4)宣传报道组。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协助,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有关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上级领导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上级指定部门负责。

  (5)医疗及后勤保障组。医疗保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建,负责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民政、经信、通信、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等保障。

  (6)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台务局等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等事项。

  (7)事故调查组。由清远海事局牵头负责(渔船事故由渔政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查明险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 险情信息处理

  3.1 险情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本预案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1.1 特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热带气旋将对本辖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本市气象部门已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6)在春节、国庆节等节日和“两会”及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重大险情;

  (7)领导小组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评估,需要进入启动Ⅰ级反应时;

  (8)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对水域生态环境、岸基人命财产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2 重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本辖区,本市气象部门已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5)在春节、国庆节等节日和“两会”及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较大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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