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港航企业。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搜救行动;负责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的码头泊位,协助处理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1.3 当事方所属船公司职责
按照公司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协助实施水上搜救行动;迅速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治疗、家属接待和遇难人员的相关善后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沉船、沉物的打捞、保管工作,并及时接收。
2.1.4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在没有成立清远市水上应急搜救中心之前,暂时设在清远海事局,负责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由清远海事局分管通航安全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人、市安监局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清远海事局、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和环保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代市政府起草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预案;
(2)负责日常值班和组织、指挥、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指定辖区水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组织、协调本市水上油污泄漏和水上保安的应急处置;
(5)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6)负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召集和会务工作;
(7)组织本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习;
(8)负责水上应急搜救的相关培训;
(9)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应急指挥
市政府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应急总指挥、应急协调人和现场指挥组成。
2.2.1 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根据险情的级别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根据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以下人员担任:
(1)重大、特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由领导小组的总指挥负责;
(2)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由领导小组的常务副总指挥负责;
(3)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由清远海事局局长(副总指挥)负责;
(4)总指挥不能在位指挥时,由常务副总指挥替代;常务副总指挥不能在位指挥时,由清远海事局局长替代;清远海事局局长不能在位指挥时,由清远海事局分管通航安全的副局长替代;
(5)上一级政府或部门认为必要时,由上一级政府或部门指定人员担任总指挥。
2.2.2 应急协调人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一般、较大、重大应急事件应急协调人由应急办公室副主任担任,特大应急事件应急协调人由应急办公室主任担任,两者互为替代。
2.2.3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应急协调人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上级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现场指挥一般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指定的现场指挥没有到达现场前,由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最高级别行政领导担任。
2.2.4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水上应急救助救援力量包括: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公安、消防、武警等救助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资源。
2.2.4.1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职责
(1)服从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