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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2.1 领导指挥机构组成

  2.1.1 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承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搜救抢险工作的组织和指挥以及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清远海事局局长、清远市安监局长、清远市交通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由市直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特定港航企业等单位组成。

  2.1.2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及涉外信息发布、涉外新闻采访等相关协调工作。

  (2)清远海事局。协助现场指挥搜救工作;划定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船舶、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承担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在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下,进行水上突发事件的控制和施救;按法定职权与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3)市安监局。接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险情通报,及时掌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应急办公室协调和督促各个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反应工作。

  (4)市公安局。参与救援行动;负责现场水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5)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协助海事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进行专业技术鉴定。

  (6)武警清远支队。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搜救行动;参加现场警戒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8)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局)。负责获救人员、应急物资等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相关码头公司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组织港口单位做好有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9)市渔政支队。组织本单位力量、渔船参加搜救行动;参加现场警戒工作;负责渔船之间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交通事故(险情)的调查处理。

  (10)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抢救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院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治疗;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提供医疗咨询、指导。

  (11)市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协助处置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及做好遇难亲属的安抚工作。

  (12)中国电信清远分公司、中国移动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清远分公司。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为水上遇险搜救提供技术支持。

  (13)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台务局。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等有关衔接联络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对重特大险情或事故地点附近区域提供特别气象预报。

  (15)市水务局。负责根据辖区通航水域的水位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

  (16)北江航道局。组织自有资源参加搜救行动,按照法律法规维护管理好航道航标。

  (1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善后处理工作中属有单位的干部职工因公或非因公伤亡的认定和有关待遇支付等协调处理工作。

  (18)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指定辖区搜救单位和力量;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搜救;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救助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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