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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构筑清远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构筑清远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函〔2010〕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构筑清远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构筑清远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2010-2012)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消防局)

  4月29日,广东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全省第八次消防安全责任人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会议,李容根副省长在会上就切实抓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作了重要讲话。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构筑“防火墙”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筑“防火墙”工程的工作目标

  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要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四项工作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市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得到全面提高,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更加牢固,消防监督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的基本稳定。

  二、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按照公安部、省政府、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决定从2010年5月至2012年底,在全市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通过全面强化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得到明显增强,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持我市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

  (一)深入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到2010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市政消火栓达到国家标准。到2012年底,乡镇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各级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从2010年起,我市将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展的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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