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10]3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年四月八日
清远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指导全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的精神,结合《清远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我市2009年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情况,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地质灾害概况
(一)2009年发生地质灾害情况。
2009年全市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16宗,其中15宗为自然因素诱发,1宗为人为因素诱发。灾害类型为滑坡7宗、崩塌4宗、地面塌陷5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35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2009年地质灾害宗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比2008年下降79%和96.2%。
16宗地质灾害中,有3宗发生在高易发区(A5区1宗,A6区2宗);有7宗发生在中易发区(B1区2宗,B7区5宗);有5宗发生在低易发区(C3区2宗,C4区2宗,C6区1宗);有1宗发生在非易发区D1区。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中A5区为8万元;A6区为15.8万元;B1区为1.3万元;B7区为8.25万元;C3区为7万元;C4区为4.9万元;C6区为1.1万元;D1区为10万元。
2009年,我市地质灾害发生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大幅降低,其直接因素是2009年我市降雨量比常年减少近三成,基本无出现灾害性气候。
(二)至2009年末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情况。
自2006年至2009年,全市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54处,其中滑坡隐患30处;崩塌隐患13处;地面塌陷5处;泥石流隐患3处;其它3处。54处隐患点中,采取工程治理的42处,搬迁避让的12处。通过治理,使1753户7636人的生命财产免受地质灾害的威胁。2009年列为市防治重点的32处重要隐患点中有13处经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已得到消除。自2006年至2009年末,全市投入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约2499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600.6万元;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69万元;县级财政治理资金639.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