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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申请增加容积率应不得降低绿地率和增加建筑密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土地出让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在出让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增加用地范围内小区绿地,改善小区环境的。

  (四)原建设限制条件现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走廊取消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增加用地容积率需遵循如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增加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组织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增加后的容积率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差价补交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土地差价补交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相关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容积率:

  (一)同一项目用地已完成部分建设,并已公告预售,剩余用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

  (二)违法建设项目。

  (三)超过基准容积率还没有补交土地出让差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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