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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建设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建设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办发〔20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清远市建设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2日

  清远市建设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设宜居城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高举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不断改善和发展民生为主线,以开展宜居城乡创建活动为手段,通过推进住有所居、改善人居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创新城乡发展思路,实现全市城乡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绿色经济强市、岭南宜居名城、华南休闲之都”的发展定位,加快建设“大广州卫星城、环珠三角高端产业成长新区、华南休闲宜居名城”的步伐,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将我市建成安居、康居、乐居、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城乡,即城乡居民享有基本的生活居住空间和均等的公共空间资源,住有所居;享有清洁的生活生产环境和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舒适便利;享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民主法制环境,安居乐业;物质、精神、政治和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城乡居民逐渐凝聚成为秩序良好、活力充足、参与度高的社会共同体。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能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建立和完善政策性租赁住房制度;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5%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乡空气质量达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比例达到90%以上,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超过8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供水水质合格率达到100%。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实现集中收集、运输、处理;农村燃气普及率超过40%,自来水、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村道路网实现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完善农村公路客运系统,改善广大农村地区的运输条件,有条件的行政村通班车。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全市城市化水平达55%以上。到2020年,在全市建设一批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具有幸福感的宜居城镇、宜居社区和宜居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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