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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1.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2.各项技术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3.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以单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
  (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商务需求应明确采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描述履约地点、完工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付款方式、培训内容和验收方式与标准等内容;
  2.设定的货物类产品售后服务和质保期时,一般以生产厂家常规标准服务或行业惯例为依据。
  3.验收程序应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验收费用支付、验收方式、验收依次对照的标准等内容
  4.为节约资金,或防止价格垄断,采购人可在市场询价基础上制定预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四、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概念释义、招标文件说明、投标文件说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开标、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确定、评审标准与方法等内容。投标人须知的内容应具有完整性,与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可相互呼应和补充。编写上述内容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概念释义
  应用简洁、清晰的语言向投标人解释招标文件中的专业术语,并对概念范围进行界定。
  (二) 招标文件说明
  “招标文件说明”应向投标人介绍:招标文件的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答疑会及踏勘现场等内容。
  (三)投标文件说明
  本节应告知投标人如下内容:
  1.投标文件的构成与制作要求
  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4.投标报价的规定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有效期
  7.联合体投标
  (四)评委会的组成、开评标的程序和细则
  本节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开标会;
  2.评委会的组成及评审工作要求;
  3.评审流程与相关事项;
  4.废标条件与处理;
  5.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6.评审过程的质询与澄清;
  (五)评审结果确定
  本节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确定评审结果的程序
  2.中标通知的程序
  3.替补候选人的适用情形
  4.合同签订、争议与跟踪
  5.质疑与处理
  (六)评审标准与方法
  1.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
  (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的主要评分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技术要求、价格三大内容的具体细化,包括:对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的响应程度、技术方案设计、财务状况、项目业绩、售后服务等内容。上述因素的评审子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并明确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各项评分因素得分。
  (3)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 为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入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5)政策性加分,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分办法》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①在价格评审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②在技术评审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分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6)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对享受了政策性加分的投标报价,形成评审报价。价格分的计算应以评审报价为准,即:评审价总分=投标报价得分+政策性加分。
  3、最低评标价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政策性加分,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分办法》规定:对于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五、合同书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书范本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条款一经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认,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合同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产品或服务清单、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交货及安装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标准、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条件等。
  编制上述内容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二)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应与采购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内容保持一致。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为避免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出现差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文字、表格等形式对投标文件格式提出统一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一般应包括:
  (一)资格性文件
  本节内容主要有:投标承诺函、法人授权书、企业资质、资格性证明、联合体协议书等。其中联合体协议书要明确主体单位和联合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二)商务部分
  本节内容主要有:商务条款响应表、财务状况、项目业绩介绍、实施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介绍、履约进度计划、售后服务方案等。编制内容应符合:
  1.涉及商务部分的重要及实质性条款应以特殊符号标注并列示。
  2.投标文件若涉及商业秘密内容,应要求投标人明确列出。未列出的内容视为可公开内容。
  3.财务状况应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材料证明。
  (三)价格部分
  本节内容主要有:投标报价汇总表、报价清单明细等。编制的内容应符合:
  1.货物类报价汇总表应分列出设备费用、安装调试费、税费及其他的单项合计金额,列示质保期、完工期和报价总额。
  2.货物类报价清单须明细主设备及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品牌、数量、单价、合计金额,以及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及其他费用。
  (四)技术部分
  本节内容主要有:技术条款响应表、技术方案、自主创新产品说明等内容。编制的内容应符合:
  1.涉及技术部分的重要及实质性条款应以特殊符号标注并列示。
  2.货物类技术方案应要求提供货物的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3.自主创新产品的说明应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章 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体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充分公开、公告内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发布渠道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为全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增加指定同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
  (一)现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采购项目信息:
  1.采购文件公示;
  2.采购项目公告;
  3.资格预审公告;
  4.澄清修改信息;
  5.中标、成交信息;
  (三)综合信息
  1.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协议供货信息;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4.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违规情况的通报;
  6.投诉处理信息;
  (四)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在采购公告正式发布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政府采购文件。
  第八条 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构名称;
  (二)资格预审对象、内容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程序及细则,
  (四)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政府采购文件(指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方式中向供应商发出邀约的采购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政府采购文件(指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方式中向供应商发出邀约的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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