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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先行查处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无法提供合法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可以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七、投诉调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主动撤回投诉处理。
  八、投诉处理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或投诉人投诉事项已被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受理的,终止投诉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投诉:
  1.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
  2. 质疑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的;
  3.  投诉事项属于国家保密范围,而投诉人不能说明正当信息来原或提供有效证据的。
  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过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投诉人、采购人的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由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处理期间,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需要暂停的、暂停采购活动有利于投诉事项处理的、投诉人申请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请求合理的,可以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九、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中,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投诉人。
  十、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十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质疑、投诉资料保存
  采购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质疑、投诉资料归档保存,对在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二章 合同签订程序

  一、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法》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草拟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交纳履约保证金、提供赠品或回扣等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合同副本的回执一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供应商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外,放弃或拒绝与采购人或其委托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并根据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同一预算年度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外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背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项目不得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再进行政府采购并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三、资料存档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合同等资料,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但应当与原始材料保持一致。

第十三章 合同履约验收程序

  一、成立履约验收工作组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的纪检、财务、装备等部门三人以上人员成立履约验收工作组,代理机构可参加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采购项目方案制定、评标、定标的人员不得作为工作组负责人。
  工作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提供书面验收报告。
  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文件。
  二、组织验收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立即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出具验收报告
  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工作组人员分别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代理机构人员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其他相关人员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四、验收报告及资料备案
  采购人应在出具验收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副本和相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章 招标文件编写规范

  一、总则
  (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写指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适用于编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的编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3.招标文件应当能够满足三家以上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4.合理划分标段或设置分包。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和特殊性,设定特殊要求。但特殊要求若涉及到有官方或行业法定规定的标准、要求、规范指引、限制和禁止性内容时,必须以法定要求为准;没有涉及法定要求时,则以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为准,任何技术性条款、承诺和约定均不能对抗法定要求。
  (四)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
  二、投标邀请函
  (一)投标邀请函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内容;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发布公告的媒介等内容。
  (二)编写上述内容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
  2.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应当符合《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保持一致。
  4.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与开标地点保持一致。
  三、采购项目内容
  采购项目内容应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项目技术要求、采购项目商务要求等内容。编写上述内容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1.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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