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协议供货简易程序
一、协议供货项目确定
(一)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以及价格、服务承诺、限额标准等内容,并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供采购人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工程、货物、服务的一种协议供货方式。
(二)协议供货项目适用于涉及采购人多、金额小且具经常性的通用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类和部门集中采购类通用项目。
(三)政府集中采购类协议供货项目范围、期限、限额标准(参照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做到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招标,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各县(县级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供货项目进行增补。
部门集中采购类协议供货项目,经同级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及履行监督的职责。
(四)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协议供货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特殊情况的项目,经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二、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招标
(一)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公开招标实施方案并委托人核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范围、协议有效期、评标标准、中标比例、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
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或服务提供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一家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需求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报委托人核准确认后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组织实施。
(四)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协议应明确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等事项。并将协议采购供货协议报委托人备案。
三、协议供货的执行
(一)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须将协议供货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采购人,同时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文件内容包括: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其价格和配置、售后服务、代理商联系名单、供应商承诺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执行要求等。
(二)采购人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及有效期内的采购项目,应当执行协议供货规定,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另行组织采购,不得向非协议供应商采购。
采购人在实施项目采购时,应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的产品,并自行选择协议供货范围的供应商。
(三)各地应加强推进协议供货电子政府采购,具备条件的区域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开展协议供货项目的竞价、反拍。采购人应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交易。
(四)协议供货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履行合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五)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支付形式按财政部门对资金支付的规定要求办理。
采购人应维护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四、协议供货项目信息管理
(一)协议供货项目的商品信息(指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标准配备)由生产制造商(服务提供商)或其授权的投标代理商负责确定,并应做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二)受托采购代理机构按委托约定的权利义务,审查协议供货商或代理商提交的商品信息(品名、规格型号)和行情信息(价格、优惠率)。及时将协议供货项目的商品价格、规格型号、最新优惠等行情调整事项及协议供货代理商调整替代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五、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作出诚信评价,并将意见及时反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
1.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2.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的合同履行情况;
3.供货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4.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平均价的比照情况。
(二) 受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约定应对协议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的行情报价进行市场调查,并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章 电子订购反拍程序
一、注册
供应商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www.gdgpo.gov.cn)协议订购系统注册,按规定将资质材料的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核,获取用户名和密码(或密钥)等身份认证。供应商通过注册后即可成为平台的合法用户,具有参与协议订购或反拍的权利或权限。
注册供应商负责及时对本单位信息进行维护,凡涉及可能影响本单位资质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应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采购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编码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注册,将注册资料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获取用户名和密码(或密钥)等身份认证。
二、建立、维护商品行情库
协议供应商及时将中标的协议供货商品录入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商品行情库,并及时更新商品信息和价格信息,确保商品信息和价格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确保商品行情库满足协议订购需求。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及时审核商品行情库的品目、商品类别和行情;负责商品行情库的数据管理以及商品行情跟踪和分析,查核协议供应商录入的商品信息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查核协议供应商录入的商品价格是否按政府采购优惠率报价。
三、电子订购
(一)协议订购。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准确填写协议订购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协议订购单必须真实有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采购人在商品行情库中自行挑选协议供货商品,如认为协议供应商的报价合理,可以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实行网上协议订购,按照报价最低原则选择协议供货商,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通过电子订购系统与协议供应商签订电子合同。
(二)电子议价。采购人认为协议供应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可以与协议供应商通过网上议价就价格优惠再次进行谈判、询价,在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通过电子订购系统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电子合同。
四、电子反拍
订购、议价没有合适价格的协议供货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的项目以及品牌单一,又有多个分销商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发起电子反拍,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发布电子反拍公告。电子反拍公告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发起反拍的时间应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每个项目的反拍轮次、每轮设定的时间、每轮间隔时间不少于电子反拍系统默认的时间。
采购人发布电子反拍公告,不得要求已取得所需品牌货物的协议供货资格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
采购人通过电子反拍系统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电子合同。属于协议供货的项目,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协议供应商的报价。
五、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将电子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采购资金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六、统计、分析
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对电子政府采购过程电子订单以及电子合同进行跟踪,并对协议订购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分析、保存,并定期将统计分析情况分省、市、县级次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质疑投诉程序
一、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招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包括下列内容:委托协议、评委名单、各投标人技术、商务、价格的综合总分汇总及排序等。
二、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可依法申请调阅相关政府采购材料。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抄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四、供应商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投诉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同安排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采购人预算的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供应商投诉时,应当现场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五、投诉人条件
投诉人依法进行质疑,在投诉有效期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规范的投诉书,同一项目的相同投诉事项不得重复提交投诉申请。
六、受理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自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投诉书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申请。补正投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