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并按本工作规范的《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
2.投标人可以按照《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查询评标程序的有关资料。
3.供应商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询价操作规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提供采购需求书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询价准备
(一)编制询价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询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询价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询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询价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须知、合同书范本、报价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2.询价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3.询价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询价适格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4.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5.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询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二)发布采购公告及资格审查
1.询价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本工作规范的《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询价文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2.公示及公告期间,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申请报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资质资格证明及重要的约定事项,对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
(三)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
1.询价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记备案领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2.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同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公告。
四、询价
(一)组建询价小组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询价小组原则上在谈判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一般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专家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归由委托代理协议履约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4.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一名人员担任,采购人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询价小组组长。
(二)递交报价文件
1.供应商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询价文件规定的询价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供应商递交密封完好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
3.全体供应商对全部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4.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响应文件后即成为该询价项目的合法响应供应商,可行使供应商的权利,并履行供应商应尽的责任义务。
(三)询价评审
1.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且提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目录中品目产品的供应商,应作为优先邀请报价对象。
2.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对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实行现场告知,由询价小组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该供应商,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3.询价小组进行综合评议。对提供产品质量、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供应商归列为推荐成交的候选对象,采购人依照推荐候选供应商的报价顺序,以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次低价者可预设为替补候选人。
4.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询价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询价文件的约定执行。
5.对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谈判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四)补充供应商
在询价过程中对询价文件未能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采购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并按本工作规范的《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
2.投标人可以按照《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查询评标程序的有关资料。
3.供应商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八章 单一来源操作规程
一、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前将采购信息和拟定唯一供应商(或单一品牌产品)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示并接受供应商登记,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但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招标失败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除外。
单一来源采购对象是指:向唯一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的产品。
二、提出采购理由和依据
采购人根据公告登记结果,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依据,书面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书面批复意见。
三、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四、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采购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地级以上市的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2.采购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须知、合同书范本、响应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4.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谈判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五、发出谈判邀请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谈判邀请书,提供采购文件。
六、组织谈判
(一)组建谈判小组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二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谈判小组原则上在谈判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谈判小组的专家成员一般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专家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归由委托代理协议履约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4.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一名人员担任,采购人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
(二)谈判评审
1.采购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与供应商谈判。
2.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不高于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小组确认采购成交,出具成交报告。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不能满足采购要求、最终报价高于政府采购预算,经谈判不能达成一致,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报采购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采购人继续谈判;采购人不能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作谈判失败处理。
4.对出现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采购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七、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