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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政府采购计划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汇总形成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季度前的十五日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计划管理系统或纸质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单位的事业单位,可作为独立的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三、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同级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下达,同级部门应及时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所属单位。
  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
  (二)采购需求时间、采购预算是否合理,采购形式是否合法。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四)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对预算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论证结果审批采购方式。
  四、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
  五、实施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
  (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或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
  (三)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执行。
  采购人办理委托手续后及时将详细用户需求书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用户需求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计划。
  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对同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打包,组织规模采购。

第四章 公开招标操作规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提供采购需求书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组织招标
  (一)发布采购预备招标公告
  1.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可以发布预备招标公告,就采购标准是否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1)对可能存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和不合理条款;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预备招标公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预备招标公告。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预告。预备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和商务要求;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在预告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二)编制招标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地级以上市的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4.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投标适格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5.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投标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6.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1)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标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项目论证会信息及项目基本内容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告,以广泛征集潜在投标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7.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三)发布招标公示、公告
  1.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本工作规范的《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招标文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前来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备案。
  4.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记备案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同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公告。
  四、开标、评审和定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一般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归由委托代理协议履约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5.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一名人员担任,采购人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二)投标
  1.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2.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
  (三)开标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主持。
  (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主持人宣读开标会场纪律。
  (4)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会。
  (5)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报价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6)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7)开标唱读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均以公开唱读为准。
  (四)评审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读评审纪律及相关事项。评审主持人应在评审开始前宣读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讨论并集体签字确认。依法应该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
  (3)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笔误、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须经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
  (4)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对招标文件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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