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扣押、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评审专家
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严格履行评委职责。
二、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真实、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评审专家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评审专家不得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八、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评审专家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供应商
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三、供应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
四、供应商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恶意串通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七、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八、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规范程序
第一章 基本程序
一、报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根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
二、报送、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确定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事宜。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预算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人根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临时机构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其挂靠的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二)列入国家、省及市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等清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分别单独填报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财政各业务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预算编审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发出书面修改通知,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或审批未通过的,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审核或审批意见反馈给相关采购人,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重新报审。
三、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同级人大审批通过后,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采购人。
四、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提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相关业务部门会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审批,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通知单》。
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未通过的,由审核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采购人修改后重新报审。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或审批未通过的,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审核或审批意见反馈给相关采购人。
第三章 计划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依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法规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
1.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2.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
政府采购法》第
十条规定的情形按《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报批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强制、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
政府采购法》、《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3.规模效益性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4.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计划,按当年公布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品目分类和顺序编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计划,按A.货物类、B.工程类和C.服务类三大类分类编制。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范围
1.编制单位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单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简称采购人)。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2.编制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资金范围包括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3.编制项目范围。纳入当年依法公布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并按季分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计划构成
政府采购计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三部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分散采购计划;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协议采购计划表。
列入国家、省及市环境保护产品、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等清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分别填报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计划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采购方式等。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产品、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
二、报送政府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