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一项。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市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推荐、评审和授予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