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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省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今年我省继续开展正高会计师、中学正高级、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深圳市知识产权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由职称主管部门和评审日常工作部门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规定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三)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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