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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二)鼓励引导民间资金投资担保行业。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积极引进外资、民间资金进入担保行业,鼓励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吸纳民间资金完善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风险防范
  (一)完善风险预警制度。对备案担保机构实施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对代偿率高于1%不超过2%的,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对代偿率高于2%不超过3%的,要采取建议董事会调整高管人员等措施;对代偿率高于3%以上的,要取消一切优惠政策,暂停新增业务。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风险控制的能力,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实施全程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定“一企一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控制单户业务风险。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受保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受保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控制整体担保规模。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五、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
  (一)争取各级财政对中小企业担保的资金扶持。
  1、积极争取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专项资金,用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资本金补充;已设立的,应争取逐年增大资金额度。
  2、积极组织、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国家和省级的担保补助资金,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获得各级财政补助,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担保服务。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按照原省中小企业局、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企办〔2009〕49号)“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要求,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一年可组织上报二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三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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