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报制度。坚持执行月报制度,按月认真做好备案担保机构业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在每月5日前准确、及时、全面上报。
3、信用评级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信用评级,评级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中小企业局确认,评级情况将作为申请国家、省上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
4、预警制度。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担保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对备案担保机构的风险监控,并要求担保机构在发生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二)规范担保行为
1、规范资本金运作。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银监会等七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向合理使用资本金,并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资本金有抽走和挪用情况的,要求及时充实资本金;有超过国家管理办法规定比列历史性投资的,应制定退出计划,保证资本金的流动性和规范使用。
2、规范收取担保费。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项目风险程度自主协商定价,鼓励担保机构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
3、规范收取保证金。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保证金的收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和融资成本,收取的保证金不得高于银行收取担保机构的保证金数额。
4、规范提取“两金”。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上述两项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规范业务操作。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范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并在每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操作制度进行规范和监督。
三、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
(一)整合担保资源,提升担保能力。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整合担保资源,开展联保互保、担保与再担保等业务,加快担保业务拓展,并不断增强实力,提升担保能力,努力做大政策性担保机构,做强商业性担保机构,做多会员制担保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