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咨询委委员主要在省级部门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和少量在职领导干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深专业造诣的学科带头人以及专业研究人员中聘任。省咨询委委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可继续担任委员。
第十条 委员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5聘任委员年龄一般在65 周岁以下。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
6决策咨询工作需要或有特别贡献的委员,可以续聘。委员无特殊情况或理由不参加省咨询委组织的活动达一年以上者,视作自动解聘,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委员责任和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学习,不断提高参与决策咨询的能力;
2尊重科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公直言;
3注重调查研究,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工作;
4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省咨询委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2对全省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进行研究和咨询论证;
3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咨询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4根据委托,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5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6联系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 省咨询委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立题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各地和有关部门具有全省意义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活动。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省咨询委由省政府直接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