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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情形和审批程序。
  二、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城市建设和发展实际,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总结规划实施的成效和存在问题,分析城市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论证修改规划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就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分为局部调整、较大修改和规划修编三种情况。
  (一)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指在不改变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对市域空间布局、城市建设用地和设施布局等进行小范围的修改或变更,且这种修改和变更不涉及改变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城市总体规划较大修改,是指在规划期限和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或者对市域城镇和设施布局、城市发展方向和建设用地等进行较大的调整变更;
  (三)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城市规模等,按编制规范要求重新编制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
  四、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附规划实施评估报告、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规划局部调整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函复城市人民政府。
  五、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较大修改的,由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并附以下报审材料:
  (一)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附专题论证报告;
  (二)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和图纸、修改的具体内容和说明;
  (三)专家和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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