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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编制(或修编,下同)城市总体规划的权限、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与省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规范要求。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报工作方案和进展情况。
  三、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进行。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初稿完成后,应当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技术论证。技术论证应当邀请规划专家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参加,省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论证意见,组织对规划纲要、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报审材料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审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省人民政府请示文件一式五份,附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二)规划成果一式五份,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附件包括: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要求的说明书、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论证的意见,按照论证意见进行规划修改完善的具体说明;公众意见的征询和采纳情况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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