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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结合我市建筑工地食堂标准化建设实施要求,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对于申请开办食堂的建筑工地,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规定的用房、科学合理的流程布局,配备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不发许可证。

  三、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安全隐患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导工地食堂建立和完善餐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要监督企业食堂搞好加工场所卫生,配备规范的卫生设施,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食品加工过程严格做到工具容器生熟标志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熟食容器用前消毒,防止交叉污染;不采购来源不明的散装食品、周转桶植物油、动物内脏、淋巴肉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及原料。

  四、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使工地食堂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操作人员都明白有关食品安全法规,掌握应知应会的岗位知识,自觉执行有关操作规程,消除工作过程的安全隐患,提高个人卫生意识,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加强自身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建筑工地食堂要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报告,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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