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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济安监函字[2010]43号)


各有关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下发的《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0]81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确实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并按照文件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对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的现场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冶金企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范围
  各县(市)区辖区内所有焦炉、高炉、转炉冶金企业。
  二、检查内容
  结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26号令)落实情况,冶金企业和各级安监部门分别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附件2、附件3的规定内容进行自查和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5月1日-7月31日,各个冶金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内容与要求开展自查。
  (二)市局结合年度工作要点中的《冶金企业专项大检查》的工作安排,于5月20日-9月20进行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市局检查、抽查冶金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工作要求
  (一)冶金企业要按照《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26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的要求,从基础工作入手,从点滴抓起,积极开展自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冶金企业要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将安全生产责任确实落实到基层班组和每一个岗位。
  (三)各级安监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督促的力度,加大对作业现场的检查,突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隐患和问题,要按照规定下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冶金企业,要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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