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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淄教安字〔2010〕22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一简称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提升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效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淄政办发〔2010〕39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我市位于丘陵和平原交界处,受地理环境影响,近年来局部气象灾害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威胁,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今后一个时期,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我市极端性气象灾害事件有增加的趋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学生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为当前学校安全及应急管理的重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职责
  市气象台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气象局颁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加强对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及防御体系建设,将其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一项来抓。学校是做好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总责;要有校级领导具体分管;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信息员,及时准确的接收气象灾害预警,及时向学校责任人汇报。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校园广播系统等设施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
  局属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情况请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及时与当地应急管理、气象部门做好联系。区县属及以下学校气象灾害防御由区县教育(教体)局备案。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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