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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鲁卫发电[2010]11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当前,我省手足口病发病进入夏季高峰期,呈现多发态势,部分市连续发生托幼机构聚集性病例并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别地区3-5岁年龄组病例所占比例超过50%。托幼机构是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重点场所。为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和小学生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手足口病传播途径复杂,目前尚没有疫苗和特异性预防方法。婴幼儿及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健康状况受社会关注。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充分认识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加强协调与配合,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分级负责,层层包干,责任到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指导,教育部门要组织落实托幼机构和各类小学校手足口病防控措施。托幼机构园长和小学校校长作为传染病防控第一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校内各部门、全体教职工在传染病防控中的责任。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近期联合组织对辖区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认真分析防控工作形势,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减少手足口病传播隐患。
  二、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手足口病疫情监测。托幼机构和小学校要建立健全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指定专人或校医负责,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和缺课追踪登记制度,对学校儿童的出勤、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及时核实缺勤、缺课原因,一旦发现发热伴皮疹或其他传染病病人、手足口病患儿时,要及时建议家长送医院诊治,并追踪诊治情况,对手足口病疫情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疾控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手足口病疫情要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发现聚集性病例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各级疾控机构要在教育部门的配合下,安排专人到辖区内托幼机构及小学校主动开展疫情搜索,发现发热伴皮疹的儿童或接到有关情况的报告时,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上报,并做好疫点处理。根据《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的有关要求,托幼机构或小学校如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或1周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病例所在班级应停课10天;1周内累计出现10例及以上或3个班级分别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时,经风险评估,托幼机构应停课10天。疾控机构要规范开展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核实疫情,评估疫情风险,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是否停课及停课时间长短的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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