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示范区资源价格改革
(八)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电价由购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各地要积极协调和指导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对达成交易协议的,将优先向国家报批。
(九)2010年底前,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同价,其中用水同价应在6月底前完成。各地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同价工作。在进行同价时,不得借机提高居民用水、用气价格。
(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规定。
(十一)按照分区作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对省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的用气大户,各地在核定具体用气价格时,可以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四、促进示范区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
(十二)示范区企业生产的技术创新型产品,其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按照同类品种最高销售利润率核定销售价格。
(十三)各地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的规定。对已核发收费许可证的,要及时进行变更。
(十四)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种养殖企业,其生产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十五)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应优先安排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现代农业建设。
(十六)按照分级定价、优质优价、跨区联票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七)全面落实污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合理核定中水价格,完善可再生能源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在全省统一政策出台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先行研究制定推动当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价格和收费政策。
五、加大示范区价格公共服务和政策落实力度
(十八)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建立价格服务联系点、综合服务窗口和开展价格服务园区行等活动,对入驻省集中区和各类开发园区的重点企业按属地原则实行价格信息、价格咨询、价格认证、价格监督检查为一体的“一条龙”价格服务,及时为企业提供各类价格和收费政策、成本信息等,帮助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和纠纷。对企业投诉举报的价格问题,要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快速查处。为便于企业查阅各类价格信息,省物价局网站将开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价格信息直通车”,及时为有关企业提供价格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