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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措施的通知
( 皖价综〔2010〕98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及有关实施意见等,充分发挥价格职能在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实用管用、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请贯彻执行。
  一、赋予示范区更为灵活的价格调控权
  (一)《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由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其具体执行价格尚未明确的,允许各地根据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制定临时价格。省定价格出台后,按省规定执行。
  (二)新进省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外来企业,因地区差异对省统一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资源类产品价格除外)暂难以执行到位的,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物价局在一定时限内按照“一地一价”的办法,分步实施。
  (三)对已经放开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出现显著上涨,影响示范区建设的,各地在按程序报批后,可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也可先行采取成本调查、公布社会平均成本等措施,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示范区各类收费
  (四)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省集中区内新建企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免收费项目的界定和政府补贴基数的审核工作,督促收费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和注销手续。免收的收费项目及相关规定,应当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免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转移到省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企业涉及的省定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费、地震安全评价收费、防雷技术服务费等经营性服务收费,给予减免或下调收费标准。
  (六)对新建和改扩建企业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工程设计、建安和维修价格,各地要通过严格审核成本、分类制定最高收费标准等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接受指定服务,不得拒绝验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的相关工程项目,不得在工程审查和验收过程中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收费,对由政府制定价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检测、验资审计、公证等中介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园区管理部门可通过打包结算、招标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对放开的社会中介机构收费,企业反映过高、过乱的,各地可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竞争、制定规则等方式引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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